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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本 局 简 介
   行 政 职 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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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本局简介> 行政职责
 
 
(一)负责水法律、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研究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。

(二)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,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研究制定全市水利建设计划;根据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,负责全市水利规划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、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设计文件的审查、报批工作,并组织实施。

(三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和水能资源)。制定全市用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;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、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。

(四)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,制度有关标准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。

(五)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;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、水质。

(六)组织实施水政监察的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及地区间水事纠纷。

(七)负责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的行业管理;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,负责水工程技术标准、质量监督的管理,监督实施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、招标投标制、建设监理制、合同管理制。

(八)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会计政策、法规;负责全市水利资金的安排及监管;负责各项水规费的收交、使用、监管;指导全市水利水电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,对局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。

(九)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、指导重要河流、湖泊、跨县(市)和市界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组织管理市属重点及跨县(市)的重要水利工程;指导水库、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;监管全市河道采砂工作。

(十)组织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;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;指导全市农田排灌、节水灌溉、乡镇供水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;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
(十一)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。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、措施并组织实施;指导监督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
(十二)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工作。组织、指导水利科学研究;归口管理全市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,指导全市水利职工队伍建设。

(十三)承担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。
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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